水富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富大队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水富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水富市交通运输局将辖区权限范围内县道路政、道路运政、交通工程质量、交通工程造价和交通建设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富大队实施。
二、执法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在水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以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委托权限
(一)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及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及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事项及权限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做好对执法案件的整理、归档和保存,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委托要求
受委托单位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半年、上一年度综合执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告。
五、委托期限
自2026年4月20日起生效。
水富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20日